现对《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我省小型水库概况
我省共有山丘区小型水库5281座,小型水库作为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地,与大中型水库相辅相成,在防洪保安、抗旱供水、涵养水源、水土保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小型水库多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始建工程质量差,标准低,加之多年运行,维修养护不到位,造成大量病险工程存在,威胁着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小型水库加固情况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小型水库的建设管理工作。2008年初,省委、省政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农业基础设施、改善民生、促进人水和谐的高度,在全国率先提出了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任务目标,将全省3864座小型病险水库纳入除险加固三年规划。截止2010年年底,全省列入规划的小型水库全面完成加固任务。影响水库安全主要病险和隐患得到了解决,水库综合功能得到全面提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三)小型水库的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水库除险加固的完成,水库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历史等各方面的原因,“面广量大”的小型水库仍存在诸多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体制不顺,管理人员缺乏。据统计,全省小型水库中3%属县级管理、35%属乡镇管理、58%属村级管理、4%属企业或其它方式管理。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全省93%的小型水库由乡镇或村级管理,而乡镇以下人力、财力、物力远远无法满足“点多量大”的小型水库的管理需求。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水利站大多被撤并或削弱,乡镇水利人才流失严重。村级管理的水库大部分实行粗放型管理,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全省大部分小型水库没有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多以兼职为主,人员年龄结构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差的问题十分突出。二是管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基本无财政投入渠道,管理经费大都靠自筹解决。目前,全省仅有19个县(区)落实了管理经费,落实管理经费的水库数量只有807座,近85%小型水库无财政补助。同时,由于小型水库灌溉工程不配套、地理位置偏远等因素,导致水库经营面较窄,经营效益较差。即使部分效益较好的水库也未能将经营收益用于水库的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三是管理设施不完善。小型水库几乎没有管理与配套设施,虽然除险加固工程要求对管理设施、防汛道路进行完善,但由于县级配套资金缺口较大等原因,致使很多水库未能实施。据统计,全省小型水库仅有12%有简易的工程观测设施、14%有水文设施、22%有照明设施,大部分小型水库的坝顶路面状况差甚至没有进库道路,专用通讯设施几乎没有。
由于管理体制不顺、人员缺乏、投入不足、设施简陋、管理办法滞后等原因,导致小型水库管理粗放,无法实施科学、规范地管理。若不能对水库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工程设施将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加固后的水库将会再次沦为病险工程。为巩固和深化除险加固成果,必须要采取措施,规范和提高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管理运行机制。2010年10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专门调研组对我省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及水库运行状况进行了实地考察调研,对这项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同时也提出了制定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具体建议。对此,姜大明省长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因此,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学习借鉴了湖北、深圳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28条,主要规范了小型水库的概念、监管体制、安全管理、建设与运行管理、工程维护、开发经营、监督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小型水库管理工作涉及许多方面,但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安全管理。这个方面,也是《办法》规范的重点。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立了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第五条第一款);二是对小型水库的直接安全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管理所的,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第五条第二款);三是以列举的方式对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第十三条);四是对水库管理单位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并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应当聘用一至三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五是对小型水库的防汛准备以及汛前汛后的安全隐患排查、汛期的巡查与调度运行等工作做了相应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六是对小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与除险加固、应急预案的制定做了相应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关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完成后,运行管理将是今后的重点工作。《办法》除对安全管理措施做了明确规定外,还对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禁止性行为、相临工程管理、日常工程管护、水库调度、损毁工程的修复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同时,《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汛安全以及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资金来源作了明确规定,以充分保障工程管护和安全运行的需要,其中,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三)关于对小型水库经营行为的规范。通过开展一定的经营活动,可较好地解决小型水库管理经费不足等实际问题,也更有利于发挥小型水库的良好功能和效益。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经营行为存在不少的问题,如暗箱操作确定经营人、承包租赁费用过低、忽略安全管理等。针对这些问题,《办法》第二十条专门规定:“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维护管理。”
(四)关于法律责任。《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损毁工程设施、非法设置排污口、破坏水库运行秩序以及影响水库安全等方面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有关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办法》也相应进行了规定。 |